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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9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599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十一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空間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以外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第一類場所或第二類場所上...

📝 內容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空間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以外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第一類場所或第二類場所上方之所有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非金屬導線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
二、固定式照明燈泡或燈座、開關、插座、電動機,或其他有接通與啟斷或滑動接點之固定式設備,可能會產生電弧火花或熱金屬微粒,裝設於第一類或第二類場所上方,或處理剛完成塗裝物件之場所上方者,應為全密閉型,或其構造能避免火花或熱金屬微粒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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