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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9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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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空間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以外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第一類場所或第二類場所上...
📝 內容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空間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以外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第一類場所或第二類場所上方之所有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非金屬導線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
二、固定式照明燈泡或燈座、開關、插座、電動機,或其他有接通與啟斷或滑動接點之固定式設備,可能會產生電弧火花或熱金屬微粒,裝設於第一類或第二類場所上方,或處理剛完成塗裝物件之場所上方者,應為全密閉型,或其構造能避免火花或熱金屬微粒逸出。
一、位於第一類場所或第二類場所上方之所有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非金屬導線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
二、固定式照明燈泡或燈座、開關、插座、電動機,或其他有接通與啟斷或滑動接點之固定式設備,可能會產生電弧火花或熱金屬微粒,裝設於第一類或第二類場所上方,或處理剛完成塗裝物件之場所上方者,應為全密閉型,或其構造能避免火花或熱金屬微粒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