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0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線應採用非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被覆電纜。 二、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金屬被覆電纜者,應全部埋入建築物內部或地下。但環境不許可時,於金屬導線管及電纜表面加塗防腐材料以免腐蝕者,不在此限。採用金屬導線管配線者,其附屬配件應與金屬導線管為相同金屬材質,以免二者間發生電化學腐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