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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22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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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醫院之重要電力系統電源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至少有二個獨立電源,一個為經常電源,通常供電給整個電力系統,及一個以上備用電源,於經常電...
📝 內容
醫院之重要電力系統電源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至少有二個獨立電源,一個為經常電源,通常供電給整個電力系統,及一個以上備用電源,於經常電源中斷時供電。
二、備用電源應為下列規定之一,且位於用戶配線系統者:
(一)原動機驅動之發電機。
(二)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其他發電機組。
(三)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外部電業供電。
(四)電池系統。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至少有二個獨立電源,一個為經常電源,通常供電給整個電力系統,及一個以上備用電源,於經常電源中斷時供電。
二、備用電源應為下列規定之一,且位於用戶配線系統者:
(一)原動機驅動之發電機。
(二)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其他發電機組。
(三)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外部電業供電。
(四)電池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