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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23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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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醫院之重要電力系統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具備緊要回路、安全回路及設備回路三種獨立之回路,於經常電源中斷期間,供應安全逃生及醫院有效運...
📝 內容
醫院之重要電力系統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具備緊要回路、安全回路及設備回路三種獨立之回路,於經常電源中斷期間,供應安全逃生及醫院有效運轉重要部分所需之最低限度照明及電力。
二、重要電力系統每一回路應有一個以上切換開關。該系統為一百五十千伏安以下者,其一個以上回路得由同一個切換開關供電。非屬醫療照護場所之選擇性負載由發電設備供電者,於下列情形下應另設切換開關供電:
(一)開關切換時會使發電設備過載。
(二)發電設備過載時,該負載須被自動卸除。
三、容量:
(一)重要電力系統額定容量應能滿足所有連接負載之最大實際需量。
(二)幹線線徑應符合第二章第二節規定。
(三)發電機組之額定容量應能滿足任何時刻負載之需量。
四、醫院之電源及備用電源得供電給鄰近或同區域之重要電力系統。
五、與其他電路分離:
(一)安全回路及緊要回路應獨立於其他配線及設備,且不得進入其他配線之管槽、線盒或配電箱。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切換設備封閉箱體。
2.由二個電源供電之出口或緊急照明燈具,或其附掛之共同接線盒。
3.由同一分路及同一切換開關供電之二個以上電路。
4.安全回路得與消防設備電源合併為同一電力系統。
(二)設備回路之配線得與非重要電力系統之電路同一管槽、線盒或電氣箱。
六、安全回路及緊要回路之配線應有機械保護,並僅能採用下列規定之配線方法:
(一)非可撓之金屬管槽、全程附有底板或蓋板之金屬電纜架、MI電纜、規格相當於號數SCH 80 之PVC管。病患診療區之分路不得採用非金屬管槽配線。
(二)包封於混凝土厚度五十毫米以上之PVC管、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金屬管槽。但病患診療區之分路不得採用非金屬管槽配線。
(三)在下列情形下,得採用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金屬被覆電纜:
1.預鑄型醫療牆。
2.辦公室家俱設備。
3.非可觸及且不致遭受外力損傷之既設牆壁內或天花板上。
4.有必要可撓連接至設備者。
(四)用電設備或器具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用於連接至重要電力系統。
七、由重要電力系統供電之插座本體或其蓋板,應有明顯可區別之顏色或可快速辨識之標識。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具備緊要回路、安全回路及設備回路三種獨立之回路,於經常電源中斷期間,供應安全逃生及醫院有效運轉重要部分所需之最低限度照明及電力。
二、重要電力系統每一回路應有一個以上切換開關。該系統為一百五十千伏安以下者,其一個以上回路得由同一個切換開關供電。非屬醫療照護場所之選擇性負載由發電設備供電者,於下列情形下應另設切換開關供電:
(一)開關切換時會使發電設備過載。
(二)發電設備過載時,該負載須被自動卸除。
三、容量:
(一)重要電力系統額定容量應能滿足所有連接負載之最大實際需量。
(二)幹線線徑應符合第二章第二節規定。
(三)發電機組之額定容量應能滿足任何時刻負載之需量。
四、醫院之電源及備用電源得供電給鄰近或同區域之重要電力系統。
五、與其他電路分離:
(一)安全回路及緊要回路應獨立於其他配線及設備,且不得進入其他配線之管槽、線盒或配電箱。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切換設備封閉箱體。
2.由二個電源供電之出口或緊急照明燈具,或其附掛之共同接線盒。
3.由同一分路及同一切換開關供電之二個以上電路。
4.安全回路得與消防設備電源合併為同一電力系統。
(二)設備回路之配線得與非重要電力系統之電路同一管槽、線盒或電氣箱。
六、安全回路及緊要回路之配線應有機械保護,並僅能採用下列規定之配線方法:
(一)非可撓之金屬管槽、全程附有底板或蓋板之金屬電纜架、MI電纜、規格相當於號數SCH 80 之PVC管。病患診療區之分路不得採用非金屬管槽配線。
(二)包封於混凝土厚度五十毫米以上之PVC管、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金屬管槽。但病患診療區之分路不得採用非金屬管槽配線。
(三)在下列情形下,得採用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金屬被覆電纜:
1.預鑄型醫療牆。
2.辦公室家俱設備。
3.非可觸及且不致遭受外力損傷之既設牆壁內或天花板上。
4.有必要可撓連接至設備者。
(四)用電設備或器具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用於連接至重要電力系統。
七、由重要電力系統供電之插座本體或其蓋板,應有明顯可區別之顏色或可快速辨識之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