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2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醫院內病患診療所需之照明、用電設備或器具連接至重要電力系統者,應依第六百二十五條及第六百二十六條規定分成安全回路及緊要回路。 醫院重要電力系統之安全回路及緊要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該電源能於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供電,使其所有功能可依序自動恢復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