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2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下列規定之醫院照明、插座及用電設備或器具應連接至重要電力系統之安全回路: 一、走廊、通道、樓梯間、逃生門之平臺及所有通往出口必要之逃生路徑照明。 二、出口及出口方向之標示燈。 三、下列警報及警戒系統: (一)火災警報。 (二)非易燃性醫療用氣體管路系統之警報。 (三)有效操作安全逃生系統所需之設施。 四、於緊急狀況期間,用於發布指令之醫院通訊系統。 五、發電機組場所: (一)工作照明。 (二)緊急照明之電池充電器。 (三)位於發電機組及重要電力系統切換開關所在之特定插座。 六、發電機運轉所需之重要附屬設備,且連接至安全回路或經過電流保護裝置連接至發電機之輸出端子。 七、升降機車廂內之照明、控制、通訊及信號系統。 八、建築物出口之自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