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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26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626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十四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下列規定之醫院照明、插座及用電設備或器具,及與病患診療有關之特殊電源電路,應由重要電力系統之緊要回路供電: 一、緊要診療區內使用麻醉氣體、工作照明、特...

📝 內容

下列規定之醫院照明、插座及用電設備或器具,及與病患診療有關之特殊電源電路,應由重要電力系統之緊要回路供電:
一、緊要診療區內使用麻醉氣體、工作照明、特定插座及固定式設備或器具。
二、隔離電源系統。
三、下列病患診療空間之工作照明及特定插座:
(一)嬰兒房。
(二)醫藥準備區。
(三)配藥區。
(四)特定急性護理區。
(五)精神科病床區,不含插座。
(六)治療室。
(七)護理站。
四、病患特殊診療增加之工作照明及插座。
五、護士呼叫系統。
六、血液、骨頭及組織之庫房。
七、電話、資訊之設備室及機櫃。
八、下列之工作照明、特定插座及特定電源電路:
(一)一般診療區之病床,每一病房至少一個雙連插座。
(二)血管造影室。
(三)心導管室。
(四)冠狀動脈診療器具。
(五)血液透析室或區域。
(六)急診室之特定治療區域。
(七)生理實驗室。
(八)加護病房。
(九)手術恢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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