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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27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627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十四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醫院重要電力系統之設備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使第一款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能於重要電力系統啟動後,得於適當之時間延遲後自動恢復運轉,並隨後連接至第二款規...

📝 內容

醫院重要電力系統之設備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使第一款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能於重要電力系統啟動後,得於適當之時間延遲後自動恢復運轉,並隨後連接至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或器具。
一、下列設備或器具得安排延遲自動連接至備用電源;必要時得自動依序順延連接至備用電源,以免發電機過載:
(一)提供醫療及外科功能之中央真空系統,包含控制裝置。
(二)污水幫浦及主要設施安全運轉所需之其他設備,包含其輔助控制系統及警報。
(三)提供醫療及外科功能之壓縮空氣系統,包含控制裝置。
(四)廚房油煙罩內部或下方發生火災時,必須運轉之廚房油煙罩供氣或排氣系統。
(五)空氣傳染隔離室、防護環境室、實驗室氣罩之排氣扇、使用放射性物質之核子醫學區、乙烯氧化物及麻醉劑排氣之供氣、回風及排氣之通風系統。不適合延遲自動連接時,此通風系統得接至緊要回路。
(六)手術室及產房之供氣、回風及排氣通風系統。
(七)電話、資訊科技設備室及機櫃之供氣、回風、排氣等通風空調系統。
二、下列設備或器具得自動或手動延遲連接至備用電源:
(一)升降機。
(二)高壓治療設施。
(三)減壓治療設施。
(四)自動門。
(五)電熱消毒鍋。
(六)前款及本款所列設備之控制裝置。
(七)其他經指定之設備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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