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2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之重要電力系統電源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至少有二個獨立電源,一個為經常電源,通常供電給整個電力系統,及一個以上備用電源,於經常電源中斷時供電。 二、備用電源應為原動機驅動之發電機,且位於用戶配線系統。但為下列情形者,不需位於用戶配線系統: (一)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其他發電機組。 (二)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外部電業供電。 (三)電池系統或整合於設備之自給式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