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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30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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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之重要電力系統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具備安全回路及設備回路二種獨立之回路,於經常電源中斷期間,供應安全逃生及該機構...
📝 內容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之重要電力系統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具備安全回路及設備回路二種獨立之回路,於經常電源中斷期間,供應安全逃生及該機構有效運轉重要部分所需之最低限度照明及電力。
二、重要電力系統每一回路應有一個以上切換開關。該系統為一百五十千伏安以下者,其一個以上回路得由同一個切換開關供電。
三、重要電力系統容量應能滿足每一回路上所有功能及設備運轉之一次需量。
四、安全回路應獨立於其他配線及設備,且不得進入其他配線之管槽、線盒或配電箱。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切換開關。
(二)由二個電源供電之出口或緊急照明燈具,或其附掛之共同接線盒。
(三)安全回路得與消防設備電源合併為同一電力系統。
五、由重要電力系統供電之插座本體或其蓋板,應有明顯可區別之顏色或可快速辨識之標識。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具備安全回路及設備回路二種獨立之回路,於經常電源中斷期間,供應安全逃生及該機構有效運轉重要部分所需之最低限度照明及電力。
二、重要電力系統每一回路應有一個以上切換開關。該系統為一百五十千伏安以下者,其一個以上回路得由同一個切換開關供電。
三、重要電力系統容量應能滿足每一回路上所有功能及設備運轉之一次需量。
四、安全回路應獨立於其他配線及設備,且不得進入其他配線之管槽、線盒或配電箱。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切換開關。
(二)由二個電源供電之出口或緊急照明燈具,或其附掛之共同接線盒。
(三)安全回路得與消防設備電源合併為同一電力系統。
五、由重要電力系統供電之插座本體或其蓋板,應有明顯可區別之顏色或可快速辨識之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