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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31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重要電力系統之安全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該電源能於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供電,使其所有功能可依序自動恢復運轉。 前項系統之安全回路應供...
📝 內容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重要電力系統之安全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該電源能於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供電,使其所有功能可依序自動恢復運轉。
前項系統之安全回路應供電給下列規定之照明、插座及用電設備或器具,除消防設備外不得與其他負載共用安全回路:
一、走廊、通道、樓梯間、逃生門之平臺及所有通往出口必要之逃生路徑照明。
二、出口及出口方向之標示燈。
三、下列警報及警戒系統:
(一)火災警報。
(二)非易燃性醫療用氣體管路系統之警報。
四、於緊急狀況期間,用於發布指令之通訊系統。
五、用餐及休閒區之照明,包括至其出口通道。
六、發電機組場所內之工作照明及特定插座。
七、升降機車廂內之照明、控制、通訊及信號系統。
前項系統之安全回路應供電給下列規定之照明、插座及用電設備或器具,除消防設備外不得與其他負載共用安全回路:
一、走廊、通道、樓梯間、逃生門之平臺及所有通往出口必要之逃生路徑照明。
二、出口及出口方向之標示燈。
三、下列警報及警戒系統:
(一)火災警報。
(二)非易燃性醫療用氣體管路系統之警報。
四、於緊急狀況期間,用於發布指令之通訊系統。
五、用餐及休閒區之照明,包括至其出口通道。
六、發電機組場所內之工作照明及特定插座。
七、升降機車廂內之照明、控制、通訊及信號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