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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32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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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632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十四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重要電力系統之設備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使第一款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能於安全回路恢復運轉後,得於適當之時間延遲後自動恢復運轉,並藉自...

📝 內容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重要電力系統之設備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使第一款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能於安全回路恢復運轉後,得於適當之時間延遲後自動恢復運轉,並藉自動或手動延遲運轉使其再連接至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或器具。
一、下列設備或器具得連接至設備回路,並能自動延遲連接至備用電源:
(一)醫藥準備區、配藥區、護理站之病患診療區工作照明及特定插座。
(二)污水幫浦及主要設施安全運轉所需之其他設備,包含其輔助控制系統及警報。
(三)廚房油煙罩內部或下方發生火災時,必須運轉之廚房油煙罩供氣或排氣系統。
(四)空氣傳染隔離室之供氣、回風及排氣之通風系統。
二、升降機得連接至設備回路,並能延遲自動或手動連接至備用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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