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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34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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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6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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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十四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麻醉區域之危險區域如下: 一、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一)使用區域:使用易燃性麻醉劑之整個區域從地板向上至一‧五米處之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

📝 內容

麻醉區域之危險區域如下:
一、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一)使用區域:使用易燃性麻醉劑之整個區域從地板向上至一‧五米處之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其超過一‧五米至天花板之剩餘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上方區域。
(二)儲存區域:儲存易燃性麻醉劑或揮發易燃性消毒劑之任何房間或區域,從地板向上至天花板之區域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儲存容器內屬0區。
二、非分類場所:使用非易燃性麻醉劑之任何吸入式麻醉區域,屬非分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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