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3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裝設X光設備電源電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及定置式之X光設備連接電源之配線方法,應依本節本款規定辦理本節本款未規定者,應依第一章至第四章之適用規定辦理。但由額定三十安培以下分路供電之設備,得透過專用之附接插頭及適用所裝設環境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二、可攜式、移動式及運送式之X光設備額定電流不大於六十安培者,得免使用專用分路。 三、線路及設備之運轉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依第八章之適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