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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51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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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之供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應由匹配容量之電源出線口供電。 二、電源出線口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電源出線口...
📝 內容
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之供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應由匹配容量之電源出線口供電。
二、電源出線口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電源出線口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為公眾可觸及。
四、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應有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之配電裝置。
幹線安培容量調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相位控制調光系統之幹線,有諧波電流存在者,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二、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正弦波調光系統之幹線,中性線不視為載流導線。
三、同時供電給使用相位控制及正弦波調光器系統之幹線,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一、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應由匹配容量之電源出線口供電。
二、電源出線口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電源出線口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為公眾可觸及。
四、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應有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之配電裝置。
幹線安培容量調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相位控制調光系統之幹線,有諧波電流存在者,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二、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正弦波調光系統之幹線,中性線不視為載流導線。
三、同時供電給使用相位控制及正弦波調光器系統之幹線,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