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5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五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之供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應由匹配容量之電源出線口供電。 二、電源出線口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電源出線口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為公眾可觸及。 四、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應有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之配電裝置。 幹線安培容量調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相位控制調光系統之幹線,有諧波電流存在者,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二、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正弦波調光系統之幹線,中性線不視為載流導線。 三、同時供電給使用相位控制及正弦波調光器系統之幹線,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