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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4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腳燈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溝槽: (一)腳燈使用金屬溝槽配線者,容納回路導線之溝槽應採用厚度○‧八毫米以上,且金屬板應經防鏽處理。 (二)金屬...
📝 內容
腳燈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溝槽:
(一)腳燈使用金屬溝槽配線者,容納回路導線之溝槽應採用厚度○‧八毫米以上,且金屬板應經防鏽處理。
(二)金屬溝槽至燈座端子間應保持十三毫米以上之間隔。
(三)回路導線應銲接在燈座端子上。
二、未使用之金屬溝槽:
(一)腳燈應由個別出線口及燈座構成,且採用金屬導線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二)回路導線應銲接在燈座端子上。
三、隱藏式腳燈收回至內嵌存放位置時,應能自動斷電。
一、金屬溝槽:
(一)腳燈使用金屬溝槽配線者,容納回路導線之溝槽應採用厚度○‧八毫米以上,且金屬板應經防鏽處理。
(二)金屬溝槽至燈座端子間應保持十三毫米以上之間隔。
(三)回路導線應銲接在燈座端子上。
二、未使用之金屬溝槽:
(一)腳燈應由個別出線口及燈座構成,且採用金屬導線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二)回路導線應銲接在燈座端子上。
三、隱藏式腳燈收回至內嵌存放位置時,應能自動斷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