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六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一切溫度上升較劇之用電器具應裝設於隔熱箱內,並與其他易燃物質保持一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裝設於後台及供人員進入布置舞台布景輔助區域之照明玻璃裸燈泡,與易燃物間應保持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並應加以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裝設於舞台布景之裝飾用燈泡,不視為前項規定之後台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