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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7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一切溫度上升較劇之用電器具應裝設於隔熱箱內,並與其他易燃物質保持一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裝設於後台及供人員進入布置舞台布景輔助區域之照明玻璃裸燈泡,與易...
📝 內容
一切溫度上升較劇之用電器具應裝設於隔熱箱內,並與其他易燃物質保持一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裝設於後台及供人員進入布置舞台布景輔助區域之照明玻璃裸燈泡,與易燃物間應保持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並應加以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裝設於舞台布景之裝飾用燈泡,不視為前項規定之後台照明。
裝設於後台及供人員進入布置舞台布景輔助區域之照明玻璃裸燈泡,與易燃物間應保持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並應加以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裝設於舞台布景之裝飾用燈泡,不視為前項規定之後台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