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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76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676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十六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可攜式舞台設備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可攜式舞台設備之可撓導線,包含其延伸線,應為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二、導線安培容量應...

📝 內容

可攜式舞台設備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可攜式舞台設備之可撓導線,包含其延伸線,應為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二、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表三六八規定。若為未與具發熱元件設備直接碰觸之可攜式多芯軟線,其安培容量得依表六六五規定選用。
三、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無遭受外力損傷之虞,且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為二十安培以下者,得作為立燈之電源導線。
四、分路器組合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用適用之可撓軟線:
(一)軟線連接包含二個以上分路之單一多極式連接器。
(二)軟線在分路器組合中最長不超過六米。
(三)分路器組合整體長度附著於堅固之支撐物,可免遭受外力損傷。
(四)供電給分路器組合之所有分路,有額定二十安培以下過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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