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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82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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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攝影棚或製片廠之可攜式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場景之配線: (一)場景燈光之配線及其他未固定於該場地之供電配線,應採用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
📝 內容
攝影棚或製片廠之可攜式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場景之配線:
(一)場景燈光之配線及其他未固定於該場地之供電配線,應採用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二)暴露於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應採用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三)若全部連接之負載未大於電纜之最大安培容量,電纜得有接續或分接。
二、場景效果產生器及場景道具之導線若有防護可免遭受外力損傷,且使用電纜綑綁線或絕緣U型釘固定在布景上者,得採用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一、場景之配線:
(一)場景燈光之配線及其他未固定於該場地之供電配線,應採用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二)暴露於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應採用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三)若全部連接之負載未大於電纜之最大安培容量,電纜得有接續或分接。
二、場景效果產生器及場景道具之導線若有防護可免遭受外力損傷,且使用電纜綑綁線或絕緣U型釘固定在布景上者,得採用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