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八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用戶用電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低壓線路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 二、高壓線路應保持六百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採用電纜配線者,得減至三百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