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高壓線路與低壓線路在建築物內應保持三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在建築物外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除光纖電纜外,高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高壓線路及低壓線路皆採用電纜敷設者,得不受前二項間隔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