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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1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高壓線路與低壓線路在建築物內應保持三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在建築物外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除光纖電纜外,高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
📝 內容
高壓線路與低壓線路在建築物內應保持三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在建築物外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除光纖電纜外,高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高壓線路及低壓線路皆採用電纜敷設者,得不受前二項間隔規定限制。
除光纖電纜外,高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高壓線路及低壓線路皆採用電纜敷設者,得不受前二項間隔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