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6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高壓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採用斷路器、電力熔線、熔線鏈開關附裝熔線或第九百十七條規定之負載啟斷開關。 以斷路器、電力熔線、熔線鏈開關附裝...
📝 內容
高壓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採用斷路器、電力熔線、熔線鏈開關附裝熔線或第九百十七條規定之負載啟斷開關。
以斷路器、電力熔線、熔線鏈開關附裝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其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不得小於電路最高電壓及最大連續電流值,且其啟斷額定電流不得小於裝置點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流值。
斷路器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建築物內之斷路器,應採用有不燃性絕緣物者,或裝設於金屬封閉箱體或防火裝置內。若屬開放式裝置者,其裝設處所應僅合格人員可觸及。
二、操作:
(一)斷路器應有與控制電源無關而可觸及之機械或手動操作跳脫裝置。
(二)斷路器應具有自由跳脫(Trip Free)特性。
(三)在加壓情況下,斷路器應具有可手動啟斷或閉合,且主接觸子之動作不受手動操作速度影響。
(四)斷路器本身應具有啟斷或閉合之機械位置指示器,可判別主接觸子係在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
(五)配電盤盤面等操作斷路器處應有紅、綠燈等明顯之閉合及啟斷指示。
電力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力熔線保護導線與設備時,應裝設於每一非接地導線。
二、排氣式電力熔線不得裝設於建築物內、地下或金屬封閉箱體內。
三、熔線啟斷電路時,不得使電弧或火焰傷及人員或設備。
四、熔線座應在不帶電情形下始能更換熔線。但由合格人員使用工具及防護設備可於帶電情形下作業者,不在此限。
五、內裝電力熔線之高壓配電盤及變電室(站),該熔線電源側應裝設三相連動之負載啟斷開關。但開關之負載啟斷裝置具有機械性或電氣性互鎖,能使負載降低至開關啟斷能力之下者,不在此限。
熔線鏈開關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熔線鏈開關應裝設於易於操作及更換熔線處,且在熔線熔斷時,其消弧過程不致傷及人員。
二、熔線鏈開關不得裝設於建築物內、地下室或金屬封閉箱體內。
三、操作:
(一)熔線鏈開關應有標明不得在有載下操作之明顯警告標識。
(二)熔線鏈開關不得在有載下手動啟斷電路。但利用輔助操作器可切斷負載電流者,不在此限。
四、在建築物外鐵構上裝設熔線鏈開關者,其最底帶電部分包括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之高度,應符合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
以斷路器、電力熔線、熔線鏈開關附裝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其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不得小於電路最高電壓及最大連續電流值,且其啟斷額定電流不得小於裝置點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流值。
斷路器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建築物內之斷路器,應採用有不燃性絕緣物者,或裝設於金屬封閉箱體或防火裝置內。若屬開放式裝置者,其裝設處所應僅合格人員可觸及。
二、操作:
(一)斷路器應有與控制電源無關而可觸及之機械或手動操作跳脫裝置。
(二)斷路器應具有自由跳脫(Trip Free)特性。
(三)在加壓情況下,斷路器應具有可手動啟斷或閉合,且主接觸子之動作不受手動操作速度影響。
(四)斷路器本身應具有啟斷或閉合之機械位置指示器,可判別主接觸子係在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
(五)配電盤盤面等操作斷路器處應有紅、綠燈等明顯之閉合及啟斷指示。
電力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力熔線保護導線與設備時,應裝設於每一非接地導線。
二、排氣式電力熔線不得裝設於建築物內、地下或金屬封閉箱體內。
三、熔線啟斷電路時,不得使電弧或火焰傷及人員或設備。
四、熔線座應在不帶電情形下始能更換熔線。但由合格人員使用工具及防護設備可於帶電情形下作業者,不在此限。
五、內裝電力熔線之高壓配電盤及變電室(站),該熔線電源側應裝設三相連動之負載啟斷開關。但開關之負載啟斷裝置具有機械性或電氣性互鎖,能使負載降低至開關啟斷能力之下者,不在此限。
熔線鏈開關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熔線鏈開關應裝設於易於操作及更換熔線處,且在熔線熔斷時,其消弧過程不致傷及人員。
二、熔線鏈開關不得裝設於建築物內、地下室或金屬封閉箱體內。
三、操作:
(一)熔線鏈開關應有標明不得在有載下操作之明顯警告標識。
(二)熔線鏈開關不得在有載下手動啟斷電路。但利用輔助操作器可切斷負載電流者,不在此限。
四、在建築物外鐵構上裝設熔線鏈開關者,其最底帶電部分包括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之高度,應符合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