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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46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4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五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變電室通風口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置應儘可能遠離門口、窗戶、逃生通道及可燃性物質。 二、通風口之排列應將所需開口面積之一半設於近地板處,另一半設於屋頂上或近於屋頂之壁上;或將所有之通風口全部開口面積,皆設在近屋頂處,達到自然通風。 三、變壓器容量在五十千伏安以下者,通風口之總面積應扣除窗口上網蓋等所占之面積後,不小於○‧一平方米;超過五十千伏安者,每超過一千伏安應增加二千平方毫米。 四、通風口應有耐用窗格、百葉窗或網罩保護。 五、變電室對室內之所有通風口,應配置對變電室火災感應之自動關閉防火閘板,且該防火閘板應採不鏽材質,並裝有不鏽鋼網,且防火時效達一‧五小時以上。 六、通風管應以耐火材質建造。

相關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3 條(第 903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4 條(第 90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5 條(第 905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6 條(第 906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7 條(第 90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