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6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九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電弧爐等遽變負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弧爐等遽變負載在共同點之電壓閃爍值,其每秒鐘變化十次之等效電壓最大值(△V10MAX)以不超過百分之○‧四五為準。 二、為求三相負載平衡,大容量之交流單相電弧爐以不使用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