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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6 條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6 條|智慧財產權|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04

內容

申請寄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寄存機構應拒絕受理: 一、未依第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請寄存者。 二、未依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提出適當型式及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者。 三、依法令管制之生物材料。但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生物材料已有明顯的污染,或依科學理由,無法接受此生物材料之寄存者。 寄存機構拒絕受理前,應先將拒絕理由通知申請寄存者,限期陳述意見。

相關法律條文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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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