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國際貿易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02-20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進口貨品之絕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及其與國內生產量比較之相對增加數量及比率,並考量國內受害產業之下列因素及其...

📝 內容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進口貨品之絕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及其與國內生產量比較之相對增加數量及比率,並考量國內受害產業之下列因素及其變動情況:
一、市場占有率。
二、銷售情況。
三、生產量。
四、生產力。
五、產能利用率。
六、利潤及損失。
七、就業情況。
八、其他相關因素。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虞之認定,除考慮前項因素之變動趨勢外,應同時考慮主要出口國之產能及出口能力,衡量該產業是否將因不採取救濟措施而將受嚴重之損害。
經濟部於進行前二項之認定時,對於調查所得之證據或資料均應予以考量,如發現與進口無關之因素所造成之損害,應予排除。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