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5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20
經經濟部依本辦法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得採下列救濟措施: 一、調整關稅。 二、設定輸入配額。 三、提供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轉業、職業訓練或其他調整措施或協助。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措施,不得同時採行。 第一項第一款措施,經濟部應通知財政部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第二款措施,經濟部得就相關事宜與出口國訂定執行協定;第三款有關農產品之救濟措施,由農業部辦理,其他救濟措施,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