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財政部 / 賦稅署|v114.05.28

最後修訂: 2025-05-28

內容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4-2 條(第 4-2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1 條(第 28-1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0 條(第 30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0-1 條(第 30-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