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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33 條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備載有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四項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四項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