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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35 條

📜
法律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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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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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五章 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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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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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14.05.28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