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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37 條

📜
法律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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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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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五章 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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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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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14.05.28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