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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43 條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
二、未設立帳簿,或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
三、未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者。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者。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
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一、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
二、未設立帳簿,或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
三、未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者。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者。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
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