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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43 條

📜
法律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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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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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五章 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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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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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14.05.28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
二、未設立帳簿,或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
三、未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者。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者。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
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