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4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財政部 / 賦稅署|v114.05.28
最後修訂: 2025-05-28
財政部指定之稽查人員,查獲營業人有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者,應當場作成紀錄,詳載營業人名稱、時間、地點、交易標的及銷售額,送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罰。 前項紀錄,應交由營業人或買受人簽名或蓋章。但營業人及買受人均拒絕簽名或蓋章者,由稽查人員載明其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