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88-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適用公約船以岸上維修確保無線電通信設備可用性者,應於船舶無線電設備紀錄上清楚記載採用岸上維修,並與其航行區域能提供服務之公司簽訂協議,以傳喚方式提供維修服務;或定期方式營運之船舶,能在主要基地港提供維修設備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