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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醫事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10-19
📋 條文摘要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醫療儀器設置許可之審查,得邀集專家或委託專業團體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同一醫療區或醫療次區內危險性醫療儀器之設置數。

📝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醫療儀器設置許可之審查,得邀集專家或委託專業團體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同一醫療區或醫療次區內危險性醫療儀器之設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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