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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綜合規劃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02-05
📋 條文摘要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

📝 內容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財政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各派一人,農委會派四人兼任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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