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9-03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將所剩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時,應造冊申報停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成分含量、數量、處理方式或受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