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任用
🏛️
Authority
銓敘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4-06-23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升任甄審: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

📝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升任甄審: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但功過不得相抵。

⚖️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升任甄審: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但功過不得相抵。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