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6 條|兩岸法政|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08-29
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一、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 二、不動產開發及交易。 三、婚姻媒合。 四、專門職業服務。 五、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已許可嗣後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亦同。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廣告活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