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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6 條
最後修訂:
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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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一、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 二、不動產開發及交易。 三、...
📝 內容
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一、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
二、不動產開發及交易。
三、婚姻媒合。
四、專門職業服務。
五、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已許可嗣後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亦同。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廣告活動者。
一、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
二、不動產開發及交易。
三、婚姻媒合。
四、專門職業服務。
五、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已許可嗣後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亦同。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廣告活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