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8-12-31
專業機構接獲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通報資料後,應予登錄、彙整及判斷分析,並適時向交通部提出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 專業機構提出分析報告前,應通知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提供說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