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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賦稅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05-23
📋 條文摘要

合於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

📝 內容

合於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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