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動植物防檢疫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1-26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動物用生物藥品於製成或輸入報關完稅後,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逐批檢附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抽樣查驗: 一、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

📝 內容

動物用生物藥品於製成或輸入報關完稅後,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逐批檢附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抽樣查驗:
一、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申請書。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文件之影本。
三、本批動物用生物藥品原產國國家檢驗機關之檢定合格證明,或製造廠批次檢驗成績書及檢驗紀錄。
四、本批輸入動物用生物藥品未使用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來源反芻獸原料製造者,檢附未使用之證明文件;使用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來源之反芻獸原料製造者,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五、輸入動物用生物藥品之海關進口報單影本。
六、查驗藥品規費繳費明細單。
七、查驗藥品規費預繳證明影本。
八、註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之回郵掛號信封。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