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第 2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7-04
環境用藥原體(以下簡稱原體)轉讓之受讓人以環境用藥販賣業或領有與該原體相同有效成分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