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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第 4 條

📜
法律名稱
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6-07-04
📋 條文摘要

個案申請原體轉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環境用藥製造業受讓人之環境用藥製造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需求量。 二、原體持有者所持有原體之許...

📝 內容

個案申請原體轉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環境用藥製造業受讓人之環境用藥製造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需求量。
二、原體持有者所持有原體之許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轉讓數量及原體製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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