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第 4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7-04
個案申請原體轉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環境用藥製造業受讓人之環境用藥製造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需求量。 二、原體持有者所持有原體之許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轉讓數量及原體製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