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第 6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7-04
未依第四條規定檢具申請資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