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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第 6 條

📜
法律名稱
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6-07-04
📋 條文摘要

未依第四條規定檢具申請資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

📝 內容

未依第四條規定檢具申請資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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