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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民事
🏛️
Authority
院本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8-27
📋 條文摘要

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司法院核准後,得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前項申請及變更,應以通訊網路及正式公文為之,司法院...

📝 內容

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司法院核准後,得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前項申請及變更,應以通訊網路及正式公文為之,司法院審核後發給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
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之總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以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為限,得分別為第一項之申請。但同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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