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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5 條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5 條|民事|法規|生效中

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27

內容

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使用電子遞狀系統輸入使用者帳號、密碼,依系統指示登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法院及釋明請求之證據等事項。 二、使用線上繳費機制繳納聲請費。 三、將支付命令之聲請傳送至司法院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下稱作業平台)。

相關法律條文 -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8-1 條)
  •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