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5 條|民事|法規|生效中
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27
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使用電子遞狀系統輸入使用者帳號、密碼,依系統指示登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法院及釋明請求之證據等事項。 二、使用線上繳費機制繳納聲請費。 三、將支付命令之聲請傳送至司法院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下稱作業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