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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6 條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6 條|民事|法規|生效中

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27

內容

因使用線上繳費機制繳納聲請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以活期存款帳戶扣款者,該帳戶所屬銀行,須已參與全國繳費平台,該帳戶並須為聲請人名義。 二、以晶片金融卡扣款者,須自備讀卡機,並自行依銷帳帳號及金額,利用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繳費機制扣款。 三、以虛擬帳號扣款者,須自行依虛擬帳號及金額,利用自動櫃員機或至銀行轉帳扣款。

相關法律條文 -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8-1 條)
  •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