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13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