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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1-13
📋 條文摘要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

📝 內容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洗錢防制物品入出境登記表」或以電腦連線傳輸申報資料,並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查驗後通關。
二、出境者,應填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洗錢防制物品入出境登記表」或以電腦連線傳輸申報資料,並至海關出境服務檯向海關申報查驗後通關。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者,其申報通關程序,應依關稅法及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
新臺幣現金依前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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